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10








沈师大校202059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

2020525


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明晰产权,落实责任,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安全流转。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使用规划;

(三)布置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按种类不同实行归口管理,确定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以及国有资产相关资金账务处理归口财务处管理;

(二)学校对外投资归口学校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其中教学用房分配归口教务处管理、行政办公用房分配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其他房产及土地归口后勤工作处管理;

(四)校名校誉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

(五)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归口科研处管理;

(六)图书、档案归口图书馆(档案馆)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省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

(三)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受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按照资产配置与资产存量相结合、工作需要与节约实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第十二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剂。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应按资产类别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或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誉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使用学校校名校誉及校徽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学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处及相关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财政厅或者省政府申请调解、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占有、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纳入学校预算,并向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统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占用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签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管理处每两年组织全校资产清查。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各单位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学校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指导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各司其职,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的,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525日印发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郝德永

副组长:杨杰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博、刘天华、李春阁、杨柏冬、赵东方、唐立宝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王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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