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2-09-15浏览次数:10

沈阳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减少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在学校范围内具有一定通用性的仪器设备(涉密或功能、技术要求等特殊的仪器设备除外)及部分复印机、扫描机、摄像机、照相机等通用办公设备。

第三条学校将上述设备列为共享共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部门)使用基础上,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共享使用。学校在资产管理处资产共享平台上公示出设备的具体信息,供校内需求单位(部门)查看。

第四条有仪器设备使用需求的单位(部门),可提前通过资产共享平台向仪器设备所属单位(部门)提出预约服务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预约单》(附件1),预约时需说明使用时间及实验要求的条件、样品情况、所需耗材和试剂等,以便仪器设备所属单位(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五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以及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也可参照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收取服务费,做到合理定价、统一收费。

第六条学校在试行仪器设备共享的初期,以免费共享使用为主,如设备所属单位(部门)已按相关要求制定收费标准,可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制定收费标准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第七条仪器设备在借用过程中,借用方要严格遵守设备所属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并保证所用设备的安全、完好。使用结束后,设备管理员要做好使用记录登记工作,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推动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是打破个别仪器设备仅用于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壁垒,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学校重复购置而采取的措施,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校内其他单位(部门)提出的使用申请;各使用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校内已有资源,共享平台上已有且能共享共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得另行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预约单

附件2:沈阳师范大学共享平台使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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