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大校〔2020〕60号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采购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年5月25日
沈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核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各种收费、纵向科研经费中的仪器设备费和材料费、其他收入和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师生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重大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预算额度5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万元但被学校列为重大项目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全面考量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出租固定资产招商项目、经营无形资产招商项目、面向师生的大宗服务收费采购项目、使用学生资金支付由学校代购项目均纳入学校采购范畴,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采购工作副校长担任,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研处、后勤工作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网络中心、实验教学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实行席位制,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附件1)。
招标采购委员会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全面管理学校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三)指导、监督和协调学校各部门的采购工作;
(四)研究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事项。
第十条 招标采购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与资产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订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流程;
(三)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职责;
(四)组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编制年度采购工作计划;
(五)组织重大采购项目方案审核与论证工作;
(六)委托(抽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七)组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与实施的具体工作;
(八)牵头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九)采购文件的归档;
(十)对学校各单位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与采购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不同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属性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教学、专业建设类别项目的归口管理,科研处负责科学研究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后勤工作处负责工程、维修类项目的归口管理,校园安全管理处、网络中心负责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类别项目的归口管理。未列入以上类别的项目按项目属性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对所有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审计处对所有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单位提交的年度采购计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为采购委员会审核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各申报部门提交的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进行审核;对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和总体论证方案把关;
(三)指导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拟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拟定与技术释疑,参与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要求及标准的制订。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是指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单位或个人,申报部门可以是使用部门也可以是归口管理部门或个人。申报部门应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工作小组,多人经手、共同完成市场调研、项目论证等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应包含单位行政负责人、财经委员会成员等。
申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包含所属单位教师的科研费采购计划等);
(二)对采购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办理采购立项校内审批手续;
(三)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提出采购需求及无排他性的详细技术要求等招标参数;
(四)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并对最终文本进行确认;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六)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并配合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
(七)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资产入账;
(八)配合采购办实施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及付款;
(九)按程序组织本单位分散采购并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规范,学校设置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学校采购委员会成员,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采购项目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应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行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守采购纪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关系的必须回避,回避后该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审计处监督下,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参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与外请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
(二)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并与评审委员会共同出具评审意见和采购项目结论;
(三)对出现质疑或投诉的采购项目,要配合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复议或答疑。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方式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采购范围、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学校的业务特点,列入学校采购范围的项目类别有:
(一)货物类: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消耗用品,图书资料及数据库,印刷品,交通工具,建筑建材,学生用教材、军训服、运动服、学生公寓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实验耗材及按规定应纳入学校采购范围的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供水排水管道、供暖设施、消防安防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装饰,建设工程的施工以及建筑工程安装等。
(三)服务类:软件开发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运输服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管理服务,财务、资产、审计及其他评估服务,法律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摄像及课程制作服务,印刷服务,邮政与快递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服务等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四种。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上、列入《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详见辽财采[2017]480号文件附件)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采购办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未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办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三)网上商城采购。是指由申报部门或学校采购办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网上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下、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详见《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附件)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采用网上商城采购的组织形式。
(四)分散采购。是指由申报部门以询价方式自行采购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在3万元以下、未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或预算额度在3万元以上、但采购项目属于特殊紧急等情形的,可采用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发生工程抢修等不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师生安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紧急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应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按“事前通报,事后备案”的原则,会同采购办确定具体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或辽宁省财政厅对采购品目分类、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进行调整时,执行新规定。
第五章 采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采购活动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管理的采购活动,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项目论证与立项审批。
(三)采购项目实施。
(四)采购合同签订。
(五)履约与验收。
(六)资产入账与资金支付。
(七)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作废: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作废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节 年度采购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统筹全校采购活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高效、节俭使用资金,避免重复采购及过度采购,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需要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本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并落实采购资金来源后,结合经费预算、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准确地汇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明确各采购项目类别及名称,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的初步论证情况,并填报《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2-1)报送采购办(原则上在财务预算下达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汇总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采购计划,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将年度采购计划提请采购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将年度采购计划下达给各申报部门。
第二十七条 部分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确有难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报或对已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调整并填报《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调整表》(附件2-2),计划调整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八条 采购办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对于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未履行补报、调整计划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节 采购项目论证与立项审批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申报部门要做好前期论证工作。
(一)采购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已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应在年度采购计划论证基础上,做好市场调查,全面考量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制定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在内的更加全面的项目论证报告,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提供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合理的采购预算、售后服务要求、参考样品、交货期、质保期等资料。技术参数不得有排他性。采购进口产品的,还应按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等。
2.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以及技术规范、材料明细、项目开竣工、验收与交付日期(工期)、施工地点、评审标准等资料;申报部门需提出建议性商务要求。涉及基建工程的,还应提供项目前期的报批、报备手续。
3.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提供合理的采购预算,完整详细的服务要求,具体、可行的验收标准以及服务期限等资料。
(二)对重大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购办可会同申报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外请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三)采购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下,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需参照本条(一)款要求,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完成项目论证,并在项目立项审批单中附项目论证报告。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申报部门需进行校内立项审批。立项审批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2-3)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相关要求
1.符合本办法“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部门分散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均须填写本审批表。
2.项目申请应明确采购的必要性、现有情况、需求情况、预期效益及项目论证的具体内容。
3.资金来源需按财务预算或与财务处核实后,按可执行的预算填写。
4.采购行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还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申请表》(附件2-4)。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1.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由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其中技术要求或施工程序较为复杂项目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或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师使用个人课题费采购需所在单位领导审核、预算额度3万元以上还需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2.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3.预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被学校列为重大项目的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审批。
4.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需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审批。
5.预算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财务处审核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采购办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对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批或备案;单一来源采购需经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进行采购;进口设备采购需履行进口设备审批及海关报关等手续。
第四节 采购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
(一)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协议。
(二)编制采购文件。
1.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需求和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购办与申报部门共同编制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评审时间和地点、商务条件、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项目时间进度、履约地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三)发布采购公告。按照规定在辽宁省政府采购认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学校可以按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原则上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四)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根据采购项目专业技术特点,按照回避原则,在审计处的监督下,由采购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五)评审。
1.符合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至少满足三家以上(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2.评审小组由学校授权专家代表和外请专家共三人(公开招标评标小组五人)以上的单数人数组成,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推荐、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5.评审小组成员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发布结果公告。
1.评审结束后,采购办要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认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公告结束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还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招标文件。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还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自投标邀请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还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布采购公告。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谈判。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并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还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布采购公告。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五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磋商。
1.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逐一就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学校确认。
第三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还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申请经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采购办应将采购项目有关信息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办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还应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布采购公告。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 由申报部门分散采购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报部门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项目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按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行采购。询价采购小组应采用集体同时询价、多人分别询价方式,向不少于3家拟询价单位发出《沈阳师范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询价单》(附件2-5),约定密封报价时间,采购小组依据报价情况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
申报部门应将采购过程形成采购记录,如实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评议表》(附件2-6),并附《沈阳师范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询价单》形成纸质档案2份,1份报学校采购办,1份申报部门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 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签订并履行了采购合同,合同期满后又需延续采购同类同标准服务类项目,直接与原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采用续签合同方式采购主要用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一般在初次招标中明确了可以续签合同的条件。如果供应商在合同期内能严格履行合同、兑现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合同到期后,由申报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次数一般不超过二次,项目总的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节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学校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要符合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三条 采购合同文本由采购办负责拟定,其中合同的技术性条款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供需双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当交由采购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严格履行会签程序。具体实施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应当与采购文件的付款方式一致。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通常是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情况不付预付款,并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付款方式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学校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进度款。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项目实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内容,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与供应商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补充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将项目追加的相关内容、追加理由、补增金额、预算出处等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签订补充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使用单位与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标准(包括质量与价格)及终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终止的,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终止的内容、理由、依据与措施及时书面报告给采购办审核确定。
第六节验收、付款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履约验收工作遵循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使用单位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履约验收工作实行采购当事人验收回避的“采验分离”制度,实行使用部门组织初次验收和学校组织二次验收的“两次验收”制度,实行3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第三方参与”制度。
第五十条 履约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和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凡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履行付款手续。
第五十二条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入账后,方可支付合同款。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财务处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付款进度安排支付项目款;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按工程竣工审计相关规定支付项目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采购档案归档管理制度。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立项申请及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合同执行结束后,由采购办建档,按期移交至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使用部门应设专人对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纪违规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各级采购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于不履职尽责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将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应当采用相应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审结果依法推荐成交候选人的;
(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采购相关信息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审的;
(八)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提供不实采购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的,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上报辽宁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禁止其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申报部门、采购部门有关人员、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为工程类项目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方案的。
第五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执行、并对其进行索赔、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上报辽宁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禁止其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货的;
(三)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四)未按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校内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学校评审专家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审过程中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采购结果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三)已知自己为该项目评审专家身份后私下接触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的;
(五)收受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2〕144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采购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沈阳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采购工作相关表格
3.采购活动基本程序对照简表
4.常用采购方式对照简表
5.沈阳师范大学采购工作流程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
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杨杰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博 邓玉福 卢 伟 刘天华 刘 冰 李国德
李春阁 杨柏冬 周传生 赵东方 唐立宝
学校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王 博(兼)
附件2-1:
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
(20xx年度)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初步论证情况 | 经费来源 | 项目负责人信息 | 项目归口 管理部门 | |||
经费名称 | 项目编号 | 预算额度 (万元) | 姓名 | 联系 方式 | ||||
1 | 例:xxx学院教学用计算机采购项目 | | | | | | | |
2 | 例:xxx维修项目 | | | | | | | |
3 | 例:xxx服务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注:1.单项或批量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均需填报此表;原则上无年度采购计划,不得采购。
2.表中第三列中需写明项目必要性及预期效果情况,并列出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目、基本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说明;
3.采购办汇总全校采购计划,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将年度采购计划提请采购委员会审定,审定后下达年度采购计划。
4.此表一式二份,申报部门、采购办各留存一份。
5.提交时请将表中示例及表后注释内容删除;
附件2-2:
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调整表
(20xx年度)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调整情况 | 项目初步论证情况 | 经费来源 | 项目负责人信息 | 项目归口 管理部门 | |||
经费名称 | 项目编号 | 预算额度 (万元) | 姓名 | 联系 方式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注:1.表中第三列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项目新增”“项目取消”“项目预算调整”等填列;
2.其他项目填写要求同“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
附件2-3:
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项目类别 | 货物类¨ | 工程类¨ | 服务类¨ | ||
项 目 申 请 | 填写说明: (一)项目基本需求及项目论证情况
(二)审批权限及流程 1.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由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预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被学校列为重大项目的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审批;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需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审批。 2.教师使用个人课题费采购,需所在单位领导审核,预算额度 3 万元以上还需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3.预算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财务处预算科审核经费来源。 4.采购单位携此单按相应权限进行签批,完成签批后此单原件交采购办归档并实施采购。 5.本表格需正反打印,提交此表时请将“填写说明”删除。 | ||||
资金来源 | | ||||
预算额度 (人民币元) | 小写: | ||||
大写: | |||||
财务处预算科对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 | ||||
经费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申请单位行政负责人意见: (如行政负责人为该经费负责人本栏可不签)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
采购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采购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校长意见: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以上签批根据项目金额及审批权限及流程操作,不需签字部分可空。
2.本表需正反两面打印
附件2-4:
沈阳师范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公章): 单位:元
设备家具 名称 | 规格 型号 | 经费来源 | 数量 | 预算单价 | 预算小计 |
| | | | | |
| | | | | |
预算总金额 | | ||||
以上设备、家具单位现有情况 | |||||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资产管理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校领导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5:
沈阳师范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询价单
Xxxxxxx公司:
沈阳师范大学(单位或部门名称)拟对以下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贵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技术要求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预计供货期: | |
注:可附相关彩页、参数等技术资料。
报价企业名称(公章):
报价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手机:
电子邮箱: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交货地点为沈阳师范大学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额货款。
如贵公司能够满足我校采购需求,请按照采购要求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于xxxx年xx月xx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的方式,将本询价单返回(需加盖单位公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 沈阳师范大学
邮编:1100034
沈阳师范大学
(单位或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6:
沈阳师范大学分散采购项目评议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SYNU2020 |
资金来源 | | 项目预算 | 元 |
询价地点 | | 采购时间 | 年 月 日 |
学校参与人员 | | ||
被询价单位 | 公司名称 | 公司报价 | |
| | ||
| | ||
………… | |||
| | ||
评议过程与结果 | 填写说明: 1.简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并将本单位询价采购小组询价过程及最终评议结果记录于此。 2.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说明。 3.提交时请将本说明内容删除。 | ||
成交单位 | | ||
成交金额(元) | | ||
询价小组人员签名 | 填写说明: 1.至少三人,其中一人为部门财经委员会成员 2.提交时请将本说明内容删除 | ||
监督人员签字 | 填写说明: 1.本部门负责人且非上栏询价人员(书记或院长) 2.提交时请将本说明内容删除 |
附件3:
采购活动基本程序对照简表
序号 | 预算额度 | 采购方式 | 采购组织形式 | 审批程序 |
1 | 3万元以下 | 一般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 1.申报部门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2.申报部门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 经费负责人 |
2 |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1.采购办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学校集中采购” 2.申报部门或采购办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 经费负责人 | |
3 |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经费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 分管校领导或校长 | ||
4 |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 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学校集中采购” | |
5 |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1.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2.未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学校集中采购” | 经费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 校长办公会审定 分管校领导或校长 | |
6 |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经费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 党委常委会审定 分管校领导或校长 | ||
7 | 200万元以上 |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附件4:
常用采购方式对照简表
采购方式 | 采购流程 | 主要特点 | 需要提供的材料 |
公开招标 | 1.提交《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 4.项目评审(开标); | 1.报价方式:只有一次报价; 4.报名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及以上。 | 1.《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 2.确定技术参数及招标要求,包括参数指标.供应商资质.售后服务.交货期等材料的电子版及文本; 3.如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需提出参考评分标准。 |
竞争性磋商 | 1.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技术.服务及价格进行打分,得分最高成交; | ||
竞争性谈判 | 1.谈判环节有项目有最终报价; | ||
询价 | 1.报价方式:只有一次报价; | ||
单一来源采购 | 1.提交《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 | 1.三名副高以上校外不同单位的专家出具手写的论证意见; 3.召开谈判会议,外请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采购小组,通过协商,商定合理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 1.《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 |
附件5:
沈阳师范大学采购活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