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10








沈师大校202058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

2020525


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是学校教育和教学活动的物质技术基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本数)、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以及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类。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本数)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后续计量;固定资产清查、抽查和盘点;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及使用规划;

(三)布置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并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研究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宜;

(三)以“配置合理,效益优先”为原则,配备管理固定资产;

(四)建立和维护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负责统计报表及账务处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及报废报损工作;

(七)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等活动,仪器设备的履约验收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提出本单位调剂、配置、处置固定资产建议;

(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均需设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管理处备案,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履行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合理使用沈阳师范大学资产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验收、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的申报工作,负责粘贴固定资产条形码,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占有、使用、增加、减少等管理工作;

(三)按照沈阳师范大学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分户明细账,定期检查核对、清查盘点,保证账、物、卡相符;

(四)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五)督促资产使用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国有资产;对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现状实施监督,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有建议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 学校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主要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水塔、雕塑广场、蓄水池等和室外建筑物等;

(二)专用设备: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本数)的设备, 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光学仪器、电工设备、高技术电子设备、体育器材、艺术类设备、生物标本、计量器具、语音设备、摄影器材、电教设备、网络器材等;

(三)通用设备: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设备, 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通讯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包括图书、期刊、音像资料以及各种文书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家具、用具、被服用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七)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八)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导致形成学校闲置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测试、清点和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不能办理结算手续,不能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按资产类别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或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出租、出借资产收入。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固定资产出租期限应综合考虑资产状况、用途等因素科学论证后确定。为提高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效益,对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的,应明确租金递增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调配申请,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移交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学校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遵循“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资产调拨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抽查和盘点制度。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全面固定资产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抽查。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政府会计准则要求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和落实固定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及备案权限,严格按《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规定的资产价值审批标准,按程序履行,逐级审核、审批或报备。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中处置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均须认真执行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监督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个人借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六)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拿回家中或其他场所使用;

(七)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8]1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

3.固定资产相关业务工作流程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525日印发

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郝德永

副组长:杨杰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博、刘天华、李春阁、杨柏冬、赵东方、唐立宝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王博(兼)。






附件2

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

单 位(盖章):

交接理由

 □岗位变动    □调离学校     □退休   □其它(请注明)                      

交接资产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账面

价值

购置

日期

使用人

存放

地点

备注

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行政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



附件3

固定资产相关业务工作流程


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为北京久其软件公司开发的高等院校资产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0.30.218.248:9001/zcgl。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使用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应做好本单位数据保密工作。

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要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的具体信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净增加值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账。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仪器设备类

1.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将资产信息录入系统,将购置发票及相关材料一并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凡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2.资产卡片登记时除红色字体栏中的信息必须填写外,还要准确填写与设备及发票信息一致的资产名称、品牌及规格型号,存放地点按照实际存放地点录入。

3.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配件,无论新添配件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须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加的金额加在原主机价值上。

4.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5.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四)图书

1.在资产系统中正确录入所购图书名称和数量,同一名称书目建立一张卡片,准确填写数量和金额;不同名称书目分别建立卡片,入账价值应与实际支付价格一致。

2.为了便于核销报账,图书馆和学校批准的各院资料室设专人管理图书和固定资产增减业务,各资料室必须执行规定的图书分类办法,与图书馆管理要求一致,便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五)家具类

1.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各使用单位根据购置发票及家具实际情况将信息录入资产系统,将发票等相关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2.一次批量购买的家具、被服等,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规格型号、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资产可新建一张卡片,填写数量和总价值。若成套家具中包含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新建一张卡片,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

三、无形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无形资产增加时,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录入资产系统,并准确选择教育分类和国标分类。

为避免固定资产跨年度报账,自财务处封账工作日起,资产管理处暂停办理本年度固定资产增加业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财务总账账目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发现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调整并重新确认固定资产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处说明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或不及时报账的采购单位,学校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单位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四、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办理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同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资产划拨,填写资产调剂单,经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2.学校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时,如需办理资产移交,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在资产系统中填写资产调剂单,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监督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4.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应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交接单》,并经单位资产管理员与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五、资产处置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组织拟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房屋及构筑物拆除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手续,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车辆时,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包括捐赠)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经调入单位确认,双方订立协议,由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交割。

(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置登记表》,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经学校研究进行赔偿处理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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