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0年度采购计划的通知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0-06-11浏览次数:10

各单位、各部门:

为更好统筹全校采购活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高效、节俭使用资金,避免重复采购及过度采购,根据《沈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20〕60号)(附件1)规定,2020年起学校采购工作将实行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制度。

请各单位(部门)结合本年度财务预算及采购工作实际需求,科学准确编制2020年度本单位(部门)采购计划。现将采购计划编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学校各单位(部门)拟在2020年6月至2021年财务预算下达前执行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均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工作流程

(一)各单位(部门)申报。各单位(部门)结合经费预算、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采购需求等因素汇总本单位(部门)全部采购项目(包括教师科研费等项目),并填报《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1)报送采购办。

采购计划中应明确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的初步论证等情况。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情况,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汇总编制沈阳师范大学2020年度采购计划并提请学校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

(三)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并下达采购计划。学校招标采购委员会对各单位(部门)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定后的年度采购计划下达给各申报单位(部门)。

三、采购计划应用

(一)无计划不采购。学校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将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采购计划执行,对于应报而未报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二)采购计划调整。对于部分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确有难度的,或因预算经费调整、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调整表》(附件2)进行补报或调整,并提前一个月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学校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三)采购项目实施。下达给各单位(部门)的“采购计划”仅为学校统筹采购及审批全年采购计划额度所用,经审批的每个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仍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3)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部门)要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事业发展需求以及加强资源配置的高度对待此次计划编制工作。做到应报尽报、不遗不漏。

(二)科学合理。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做到市场调研充分、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绩效明显。

(三)规范有效。年度采购计划编制要符合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指定品牌型号或用技术参数锁定产品,不得将应当列入学校统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

 

请各单位(部门)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将纸质版《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加盖公章、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资产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24180938@qq.com。

联系人:王娇阳,办公电话:86592970。

 

 

附件1:《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1.doc

附件2:《沈阳师范大学年度采购计划调整表》附件2.doc

附件3:《沈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3.doc

附件4:《沈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附件4.pdf

 

 

 

资产管理处

(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1